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5條
二個以上適用相同排放標準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氣體混合後經一個排放 口排放時,得於混合後之排放管道設置監測設施。

同一污染源之排放氣體經二個以上排放管道排放時,每一排放管道應設置 監測設施。但排放量較小之排放管道,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予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