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4條
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透光儀、數據記 錄器、校正用衰光器及光譜儀之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 ,應符合附錄一規定。

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監測設施進行安裝時,其安裝位置及數 據記錄器之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二至附 錄八規定。

前二項各類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量測頻率、紀錄值計算、全幅設定、無效 數據與時間之認定、無效或遺失數據之處理及系統偏移之校正計算,應符 合附錄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