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3條
監測設施之種類及量測項目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不透光率。

二、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 (一) 二氧化硫。 (二) 氮氧化物,包括一氧化氮及二氧化氮。 (三) 一氧化碳。 (四) 總還原硫,包括硫化氫、甲基硫醇、硫化甲基及二硫化甲基。 (五) 氯化氫。 (六) 揮發性有機物。

三、稀釋氣體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氧氣或二氧化碳。

四、排放流率監測設施,其量測項目為排放流率及溫度。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