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3條
前條第二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 ,其內容如下: 一、每日固定污染源原 (物) 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之紀 錄。

二、每日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之紀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