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21條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之連線設施發生故障無法於四小時內修護時,應於故障 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檢具修護措施及預定修護完成日期,向地方主管機關 報備。

前項修護期間之監測數據應依附錄十二至附錄十四之格式,以磁片、光碟 片或其他電子儲存媒介,每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