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7條
第十三條及前條之紀錄公私場所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格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紀錄。但其監測設施與地方主管機 關連線傳送監測數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