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6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監測設施依附錄九量測頻率及紀錄值計算所得之數據 ,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保存:

一、每次量測之原始數據及其校正數據,保存三十日備查。

二、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六分鐘平均數據紀錄值、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 及排放流率一小時平均數據紀錄值,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