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5條
監測設施之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前項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計算公式如下:

T- (Du+Dm) P=─────────×100 % T-t P :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單位為%。

T :固定污染源每季操作時間,單位為小時。

t :監測設施汰換時間,單位為小時。

Du:監測設施無效數據時間,單位為小時。

Dm:監測設施遺失數據時間,單位為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