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監測設施之例行校正測試、查核及保養,並作
成紀錄,保存二年備查。
一、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進行一次。
二、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校正誤差查核,應每季進行一次。
三、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流率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應每季進
行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
月期間內各進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以替代查核方式或調
整其查核頻率。
(一) 氯化氫監測設施得以標準氣體查核方式替代。
(二) 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皆小於其性能規格值之二分之一者,自下
一季起得改為每半年進行一次。
(三) 各量測項目之相對準確度連續兩年符合其性能規格值者,自下一季
起每年得有一季應依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程序進行,其他季執行時
得以相對準確度查核或標準氣體查核方法進行。
四、依監測設施製造廠商提供之使用手冊進行例行保養,並對校正標準氣
體及校正器材定期進行查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校正測試或查核。
前項測試或查核程序應符合附錄二至附錄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前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例行查核前五日通知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