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 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後,應於三 十日內完成審查。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 駁回。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第一項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設施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 、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與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一併提出 申請時,其審查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