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 95 年 11 月 13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經檢查未實施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 ,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