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 95 年 11 月 13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汽 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

主管機關對行駛中汽車執行不定期檢驗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於道路旁明 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行車安全。

前項不定期檢驗攔車時應有明顯指示停車動作,指揮受檢驗車輛進入等待 區,並向受檢驗人說明檢驗目的,必要時,並得檢視受檢驗人相關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