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汽柴油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99 年 11 月 03 日)
第7條
販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販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 個月至五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