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汽柴油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99 年 11 月 03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於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發給許可文件。

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總日數不計入審查日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