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汽柴油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99 年 11 月 03 日)
第16條
製造者或進口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文 件:

一、經石油業目的主管機關廢止經營許可或勒令歇業者。

二、申請許可文件或申報文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 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

三、販賣之汽柴油不符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且未依期限完成改善而 繼續販賣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