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汽柴油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99 年 11 月 03 日)
第13條
製造者或進口者應對每批次汽柴油進行採樣檢測,並依下列規定記錄及保 存樣品:

一、記錄批次編號、成品儲槽編號、批次數量、出槽日期、檢驗日期、檢 驗方法及檢驗結果等。

二、檢測項目應依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之規定。

三、採集之樣品應保存三十天。

前項紀錄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製造者及進口者應將每月銷售對象、油品成分及數量做成紀錄,並保存一 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