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用汽柴油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 99 年 11 月 03 日)
第11條
進口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期滿仍未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 日至十日內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