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 100 年 06 月 24 日)
第6條
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全廠(場)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二、個別固定污染源之污染物種類、據以認可之年度及其污染物排放量。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