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及評鑑規則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4條
公私場所於試車期限屆滿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評鑑:

一、檢驗測定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已採取改善措施 之相關文件。

二、空氣污染改善成效說明。

前項第一款檢測報告內容應包含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濃度及其排放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