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及評鑑規則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3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試車申請後,應於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公私場 所依核准之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

前項試車計畫經審查不合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