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進行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之認定查驗,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或 按日連續處罰之暫停日起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

於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證明文件報請查驗者,主管機 關得於期限屆滿前進行認定查驗。

前二項之認定查驗方式得以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