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6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證明文件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 驗結果認定完成補正、改善或申報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

二、經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停 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三、自報停工、停業進行改善,經主管機關查驗屬實者,自停工、停業日 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