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為行政罰,應於處分書載明處分事由,其須限期補正、改 善或申報者,應載明補正、改善或申報內容、期限,完成補正、改善或申 報之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屆期未補正、改善或申報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 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