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 92 年 07 月 09 日)
第8條
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核准證明 (以下簡稱核准證明) ,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有效期間及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 公私場所名稱及住址。 (二) 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

三、核准內容: (一) 污染源範圍、名稱及位置。 (二) 污染改善措施。 (三) 污染物排放種類、年排放量限值及排放濃度限值。 (四) 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 (五) 污染物監 (檢) 測項目及頻率。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請者,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內容併同記載於固 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第一項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向主管 機關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