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 92 年 07 月 09 日)
第13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六條 規定辦理;具有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 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外,並得廢止其核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