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 92 年 07 月 09 日)
第11條
核准證明之核准內容有變更或據以審核之標準有變更者,公私場所應於變 更前重新提出申請,並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