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  ( 95 年 03 月 31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完 (免) 稅證明書與車型合格證明或逐車合格證明所載 相關資料不符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章。

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