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證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 查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其於四十五日內完成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並提報 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予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檢測報告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排放標 準者,應於十四日內通知其領取使用許可證。

前二項申請文件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審查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 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者,駁回 其申請。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