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6條
領有販賣許可證者,應依許可內容販賣許可物質。

販賣許可證許可內容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前,重新申請販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