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3條
申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 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三、販賣物質來源及數量。

四、輸送與儲存設備位置圖及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