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生煤:指未經煉製且固定碳及揮發分含量之比為四以下之一切煤炭。

二、石油焦:指石油煉製中所產生之重質油料經結焦後鍛燒或未鍛燒之產 品。但含碳量百分之九十八以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