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5條
前條之紀錄由領有許可證者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格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紀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