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3條
領有販賣許可證者,其販賣對象以領有使用許可證或依第八條第一項經主 管機關通知進行檢測者為限。

領有使用許可證者,其許可之物質以自用為限,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