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2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向地方主管機 關為之。但申請展延使用許可證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空氣污染物排 放檢測報告。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並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應於十四日內通知其領取許可證。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