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1條
許可證因毀損、滅失或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料有異動者,得於 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後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換 發或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