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24 日)
第8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採行下列有 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 一、舖設鋼板。 二、舖設混凝土。 三、舖設瀝青混凝土。 四、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前項防制設施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 ,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