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24 日)
第7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 、土石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 防制設施之一: 一、覆蓋防塵布。 二、覆蓋防塵網。 三、配置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