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24 日)
第5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地標示牌。 前項標示內容,應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 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