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24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

一、建築(房屋)工程:施工規模達四千六百平方公尺‧月者。

二、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二十二萬七千平方公尺‧月者。

三、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八千六百平方公尺‧月者。

四、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六十一萬八千平方公尺‧月者。

五、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七百五十萬平方公尺‧月者。

六、疏濬工程: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者。

前項施工規模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 期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第二項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