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 102 年 12 月 24 日)
第14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拆除期間,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 之一: 一、設置加壓噴灑水設施。 二、於結構體包覆防塵布。 三、設置防風屏。 前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至少同時採行第一款、第二款之防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