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8條
溴化甲烷之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申請者應依附表格式及內容 (如附件二)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許可 。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經審查核准者,核發轉讓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