溴化甲烷管理辦法  ( 92 年 05 月 21 日)
第6條
溴化甲烷進口及使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期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至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但以一 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