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9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站名、站號、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可項目。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證號。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以書面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 准。

負責人變更,除有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准變更外,應重新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之基本資料、名稱、規格、功能及運作條件。

二、申請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標準氣體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可之成分、有效期限、壓力濃度等規格與使用限制。

二、申請者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前二項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