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籌設許可文件後, 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經書面審查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五十日內,通知 有關機關進行現場會勘。符合規定者,應於十日內核發同意籌設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