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取得機 車排氣檢驗認可證並接受委託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二、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於固定地點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 站。

三、移動式機車排氣檢驗站:指固定式機車排氣檢驗站以外之機車排氣檢 驗站。

四、檢驗人員:指取得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於 機車排氣檢驗站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備查之人員。

五、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應 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電腦軟體或排氣分析儀。

六、標準氣體:指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應用於機車排氣 檢驗業務之排氣分析儀校正標準氣體。

七、檢驗線:指設有檢驗區、電腦設備、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 體各一套,供排氣檢驗者。

八、機車排氣檢驗業務:指使用中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九、排氣分析儀測試單位:指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排氣 分析儀度量衡檢定及查核條件之機構或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