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 92 年 02 月 19 日)
第8條
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項污 染物檢測級數或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一、固定污染源同一污染物連續二次定期檢測結果皆符合排放標準,且其 排放濃度值較排放標準百分之二十為低者,或檢測值差異在百分之二 十以內者。檢測值差異,係指第二次檢測結果與第一次檢測結果差值 之絕對值,除以第一次檢測結果。

二、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 間內提出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