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 92 年 02 月 19 日)
第5條
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 染源,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定或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 量以上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續二次檢測之污染源不得相同。

前項一定數量 (X) 之擇定,當地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計算辦理:

X =ln N,以四捨五入方式取整數 ln:自然對數 N :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數,N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