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8條
前條初步調查測試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不符合 排放標準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對該引擎族或車型進行確認調查測試。

前項確認調查測試之受測汽車數為十輛,確認調查測試結果,任何一項排 放空氣污染物測試結果之算術平均值超過排放標準值,則判定該引擎族或 車型之調查測試不符合排放標準。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對前項確認調查測試結果有異議者,得於中央主管機 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書面資料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 審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