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選取受測汽車時,經檢視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為 召回改正之受測汽車:

一、未依車主手冊之內容實施保養者。

二、逾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或耐久保證里程者。

三、非依汽車正常用途使用者。

四、因事故而進行大修者。

五、燃料經抽取檢驗結果不符合法定標準者。

六、車況對實驗室設備及相關人員有安全之虞者。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對選定之受測汽車有異議時,應於測試前一日內提出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列為召回改正調查測試之受測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