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19條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所提送之召回改正計畫,其內容如附錄一;召回改正 紀錄,其內容如附錄二;發給汽車所有人之召回改正通知書,其內容如附 錄三。

召回改正紀錄與召回改正報告,應保存五年。

附錄一 召回改正計畫內容應含項目: (一) 說明召回改正汽車的廠牌、種類、車型年、引擎族或車型、數量及 需要召回改正汽車等相關資料。 (二) 說明預計召回汽車數量與銷售汽車數量之比率。 (三) 提供召回改正汽車實施之改正措施,如零件更換、修理、檢查、校 正、調整或其他必須變更之技術資料摘要,足以證明其改善空氣污 染物排放,並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四)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取得召回改正汽車所有人姓名、地址清冊之方 法。 (五)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對於應召回改正之汽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對於保養及使用之任何規範或條件,不得強制汽車所有人配合 ,例如:要求汽車所有人之汽車使用非原廠零件或至未經汽車製造 者或進口商授權之修理廠維修等。 (六) 實施召回改正之程序;包含指定車主召回改正之開始與結束日期、 執行的地點、及執行此工作所需之合理時間。在汽車製造者或進口 商預定進行召回改正日期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汽車所有人提供 第一部汽車改善所需時間,推估此召回改正工作應完成的適當時間 。 (七) 執行召回改正工作之單位或人員之技術能力與設備。 (八) 給召回改正汽車所有人的通知書。 (九)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對於召回改正初期及召回改正期間,所需零組 件之適當供應系統。 (十) 提供參與召回改正工作人員必要之工作手冊。 (十一) 接受召回改正之汽車,在油耗、噪音或其他性能上將會產生之影 響,應提出說明。 (十二) 可供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提報之召回改正計畫 所需其他數據或報告等資料。

附錄二 召回改正紀錄應含項目 (一) 參與召回改正計畫之工作單位及執行人員必要之工作手冊。 (二)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於填報召回改正計畫所涵蓋之汽車數及評估其 不符合排放標準之汽車數不正確時,於准許重新計算修正後,應載 明修正原因。 (三)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每個月十五 日前,將上個月之召回改正紀錄提報中央主管機關,登載於政府公 報中,至所有不符合排放標準之汽車皆獲得召回改正為止;或自發 給召回改正汽車所有人之通知書送達日起連續登載十八個月。 (四)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應以電腦資料儲存或卡片檔案等方式,記載接 受召回改正汽車所有人姓名、地址、召回改正結果、不正當保養或 使用之汽車所有人及其不正當保養或使用之原因,各資料儲存格式 應合乎中央主管機關要求。 (五)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對於召回改正計畫之進行,應做成完整紀錄, 記載下列項目: (1)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進行召回改正計畫之編號。 (2) 通知汽車所有人召回改正開始實施與完成之日期。 (3) 召回改正計畫所涵蓋汽車種類、數量及評估其不符合排放標準之 汽車數。 (4) 執行召回改正之汽車數及發現不符合排放標準之汽車數。 (5) 執行召回改正計畫中已接受改正措施之汽車數,及無法檢查或無 法接受改正措施之原因。 (6)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因不正當保養或使用,不適於召回改正之汽 車數,並應證明不正當保養或使用之原因。

附錄三 召回改正通知書應含項目: (一)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之召回改正聲明:「您的汽車經中央主管機關 (機關名) 調查測試後,發現其排放空氣污染物可能超過「交通工 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 (汽車製造者或 進口商名稱) 依照中央主管機關 (機關名) 之規定,負責對您的汽 車實施召回改正,以維護環境空氣品質,保障大眾健康。」 (二) 向汽車所有人說明召回改正之所有費用由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 (汽 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名稱) 負擔。 (三) 對於需要召回改正之汽車,認為其保養及使用應有所規範或條件限 制時,應有充分之說明足以證明汽車所有人必須確實遵守此規範或 條件之理由。 (四) 召回改正措施對於汽車將產生之影響,應提出說明。 (五) 聲明空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本標準之汽車若不參與召回改正者,將 可能無法通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的相關檢查。 (六) 參與召回改正之汽車於油耗、噪音或其他性能上有產生不良影響之 虞者,應特別聲明。 (七) 所有人說明於進行召回改正作業時,應遵循之程序,內容應包括召 回改正作業開始與結束日期及執行此工作之預計工時。 (八) 對汽車所有人應實施正常保養之聲明:「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 四條之規定確定我們 (指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 已對您的汽車保證 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依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 定,使您的汽車於其排放控制系統有效使用期限內有權參與將來之 召回改正,於此建議對您的汽車定期進行保養工作,以確保行車之 安全及環境空氣之品質。」 (九) 附送汽車所有人註明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地址之回函郵件,於其汽 車轉售時,可供載明轉售對象之的姓名及地址,寄回汽車製造者或 進口商。 (十)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可配合召回改正之進 行,將其他相關事項一併通知汽車所有人。